上海地区千花kb店

原告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51,624.78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16日,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在公司担任供应链管理工程师,专门负责诺基亚软件NSW7510产品研发和工厂之间沟通及变更管理。2018年5月,公司将包括NSW7510产品在内的上海工厂制造、物流、维修及其相关业务外包,受此影响,所涉的500多名员工均与公司妥善处理了劳动关系事宜。亦因公司NSW7510产品生命周期结束,该产品于2019年6月停止销售,同年12月停止生产和交付,与NSW7510直接相关的所有岗位均已消失。鉴于此,上海2020闵行kb公司先后给被告提供了3个岗位,被告均表示拒绝。双方无法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且客观上被告的岗位确已不复存在,公司被迫依法安排被告待岗并向其支付待岗工资。被告不服公司的待岗安排,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10945号仲裁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员认为原告为与被告协商变更劳合同而提供的岗位需要应聘、为外部岗位或在异地,不具有足够的合理性,认为原告安排被告待岗的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辩称:被告于2000年10月16日进入原告的前身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供应链管理部门(SCPM)供应链管理工程师岗位。原告所称的2018年5月公司将包括NSW7510产品在内的上海工厂制造等项目外包,和本案无关联性。2018年5月份的项目在2018年底就已经结束了,原告单方强制被告待岗是2020年8月1日开始,被告所在的部门SCPM共有14人,部门结构没有任何变动,2019年1月份还从其他部门转入人员。原告违法违规裁员,将其他部门裁员人员空挂在被告所在部门,将其他部门员工转入被告所在部门,挤占被告所在部门岗位。SCPM部门和岗位人员完整存在,原告仅安排被告一人待岗。被告被强制待岗前,2019年起主要工作负责OLP相关产品。劳动法没有规定,个人工作量的减少企业就可以裁员,且双方劳动合同也没有相关约定。原告主张的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是不成立的,NSW7510产品停止硬件研发是公司自主作出的决定,公司利用软件技术替换硬件研发,产品的更新升级系公司内部经营决策的调整,不具有外因性,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范畴。同时,被告的岗位依然存在而且不断增员。故原告所称的情形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为达到裁员目的,原告恶意调岗,将被告从上海调至四川成都,被告未同意。2020年3月11日原告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20年4月20日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后原告没有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仲裁调解协议,不仅未安排被告相关工作,反而对被告现有工作进行限制,把被告负责的OLT产品邮件组删除。又一次要将被告调到成都,并以此为借口于2020年7月31日单方强制被告待岗。2020年8月1日,原告强制取消被告的门禁权限,致使被告无法进入公司,无法提供劳动,责任在原告。另外,原告提供的三个岗位,第一个岗位为驻厂质量工程师,系长期派驻深圳XX厂;第二个岗位为嘉定XX公司;第三个岗位是四川成都。被告认为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化,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而原告确单方违法操作,并强制被告待岗。被告从未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退一步即使被告让出原岗位,原告安排在上海的其他岗位被告也可以接受,但是原告一直无视被告正常的诉求,强制安排被告待岗,因此,原告应某1支付被告工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如下:原告所述上述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情形,故原告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之规定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现基于被告不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故原告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双方存在争议。综上,经核算,被告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元。另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核算,扣除原告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金,上海武威东路推油kb原告还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元。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且之后被告也未为原告提供劳动,故原告无需按照元/月标准支付被告自2019年7月30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X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1624.78元;简单来说,就是该公司(上海诺基亚贝尔软件)非法解除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员工不服诉诸法庭,法院判公司需另外赔付缺少的。上海诺基亚贝尔软件有限公司,zhouyueping, shuoxiaoming, zhaohua, xiankai等人非法解除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员工不同意、他们就用欺诈威逼、愚弄哄骗员工离职,这些人就不怕遭报应吗?上海诺基亚贝尔软件公司,害怕员工去劳动仲裁,竟然教唆另一个同样被离职女员工(Xu Meiqing),许诺同意她多请几天病假;开始假装是一起去劳动仲裁,实际是要接近、获取信任,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去劳动仲裁的人泼冷水,愚弄他不要去仲裁算了,说得不偿失各种理由欺骗。而那女的,为了多请几天病假拿工资,居然答应这样做了。这种没下限的事情,她居然也做的出来!ding做人真是一点下限都没有去天眼查搜一下“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看看有多少劳动仲裁案件这破公司屡次被劳动仲裁上述,却屡教不改继续违法裁员人在做天在看,这些人是要遭报应的劳动仲裁被浦东仲裁厅拖着不办怎么办,今年3月1号浦东仲裁厅递交的申请,3月13号调解,企业完全不理会,仲裁员给了个空白纸头让签字,说企业他代签,回家等消息。等了四个月一点消息没有,电话也打不通是不是被仲裁员骗了,那个空白纸头就是结案了,法院告也说前置仲裁,不给立案后续怎么办,有经验的指点一下啊继续上诉啊,要相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这女的Xu meiqing 做人一点尊严都没有了;别人害她,非但不去反抗,还答应害她的人去欺骗害别人,只为了能少害她一点(同意她多请几天病假)上海诺基亚贝尔软件有限公司,逼人离职,上海kb最新地方不同意,就要把你转岗去青岛,大言不惭说公司有权利让员工转岗,员工不同意可以直接裁掉而不需要支付赔偿。实际上先逼你去青岛,等你过去了再逼你离职。这种卑鄙手段也做得出来?我问过律师了,答复公司根本没有资格强制你调岗、更不能强制去外地工作。这家公司(上海诺基亚贝尔有限公司)却无耻地说公司有权利让员工转岗,员工不同意可以直接裁掉而不需要支付赔偿。这黑心公司就不怕遭报应吗?楼主 您好,我现在也遇到同样类似问题 试用期最后一天被搞,现在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但对方搞了一大堆颠倒是非的证据,您看能不能加微信 交流下 。。我的微信号wid_zx0101..期待回复 战友 老铁这些违规轮法的人,必将遭天谴报应屡犯屡败诺基亚没倒闭啊